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4號
聲 請 人 陸振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4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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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954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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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 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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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聚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│103NY00000000 │ 1 │855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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