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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9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陸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4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954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 張數│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聚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│103NY00000000 │ 1 │855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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