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64號
聲 請 人 逢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春輝
代 理 人 賴淑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39號
公示催告在案
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6年8月9 日屆滿,尚無人
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
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國焜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96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威慎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│106年4月10日│25,200元 │MD0000000 │
│ │司 郭素玲│行圓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