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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97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隆 訴訟代理人 陳秋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7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97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6年4月20日│141,750元 │DB0000000 │ │ │王正隆 │金控總部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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