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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98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宇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英 代 理 人 陳紀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98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宇州開發股份有│上海商業儲蓄│106 年2 月28日│14,59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張國英│銀行世貿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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