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95號
聲 請 人 義發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秀純
代 理 人 邱盈創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曉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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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99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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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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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寶勗實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│105年12月26日 │98,7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 │行中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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