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97號
聲 請 人 永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清文
代 理 人 方怡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8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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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99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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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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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行│華南商業銀│103年11月28日 │280,000元 │VC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行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松山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廖素貞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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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詹玗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