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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6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泰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74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於一定期日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末日為星期日而順延,故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 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安倉營造股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4月30日│214,745元 │HA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光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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