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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仲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商務仲裁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仲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恆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城 相 對 人 顓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訟 事件法,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,仲裁法第 5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非訟事件,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 ,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,由關係人住所地、事務所或營業所 所在地、財產所在地、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 件法第7條規定甚明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復為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1項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,聲請本院就臺灣營建仲 裁協會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所為106年度臺仲聲字第6號仲裁 判斷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查,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位於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11樓,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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