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仲聲字第4號
聲 請 人 SINTRANS FAR EAST PTE LTD
法定
代理人 ANG PON HOCK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外國商務仲
裁
判斷聲請承認事件,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
本件「仲裁判斷
適用外國仲裁法規、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
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,其全文。」及中文譯本。
二、聲證一(二造簽訂船舶租賃協定經
認證繕本)之中文譯本。
三、具體指明聲請承認狀聲請事項欄第一項「仲裁判斷
主文」之
內容為何。
四、聲請人登記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明、代理人之
委
任狀、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