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仲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仲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SINTRANS FAR EAST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NG PON HOCK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外國商務仲裁 判斷聲請承認事件,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本件「仲裁判斷用外國仲裁法規、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   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,其全文。」及中文譯本。 二、聲證一(二造簽訂船舶租賃協定經認證繕本)之中文譯本。 三、具體指明聲請承認狀聲請事項欄第一項「仲裁判斷主文」之 內容為何。 四、聲請人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明、代理人之委 任狀、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