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顓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永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固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仲
裁判斷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18萬744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7 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蕭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