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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仲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仲裁判斷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仲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顓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固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18萬744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