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
再審原告 劉芳妤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
再審
被告 卡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舒子敏
上列
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再審之訴,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
裁判費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6號
確定判決(
下稱原確定判決)提起再審之訴,
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
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,該裁
定已於108年3月31日送達,而再審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
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
法 官 李桂英
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