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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 劉芳妤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再審被告  卡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再審之訴,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6號確定判決( 下稱原確定判決)提起再審之訴,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,該裁 定已於108年3月31日送達,而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