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
再審原告 JAEKL, MARK LAVAL
訴訟
代理人 賀華谷
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中華語文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
北市私立靈呱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再審原告
對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9 號
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
元,逾期未繳即
駁回再審
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505
條
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而參同法第77條之
17第1 項規定,提起再審之訴,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
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中雖曾
受
訴訟救助,
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,於再審之訴,
非有效力(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88 號判例
參照)。
二、
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9 號確定判決聲明
不服,提起再審之訴,雖其在前訴訟程序曾受訴訟救助,惟
依首揭說明,該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再審之訴,再審原告
仍應繳納再審裁判費,而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5,750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1,500 元,惟得依勞資爭議處
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750 元,從
而,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750 元(計算式:1,500 -750 =
750 )。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。
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勞工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
法 官 趙雪瑛
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蕭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