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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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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 劉芳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,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,查再審之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,再審被告應 給付新臺幣(下同)694,019元並加計遲延利息等語,其請求上 開金額之項目包括:民國104年2月全勤獎金1,000元、應歸還之 責任扣款1,500元、加班費53,062元、資遣費4,775元、失業給付 損失15,918元、老年一次金給付損失13,264元、精神慰撫金91, 500元、不當解雇爭議期間薪資513,000元,總計694,019元,應 徵再審之訴裁判費11,400元,惟其中104年2月全勤獎金1,000元 、應歸還之責任扣款1,500元、加班費53,062元、不當解僱爭議 期間薪資513,000元,合計568,562元之裁判費9,255元,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,628元 (9,255÷2=4,627.5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先行徵收 6,772元(11,400-4,628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9  月  19 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威帆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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