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
再審原告 劉芳妤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
等事件,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
確定判決提起
再審之訴,查再審之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,再審被告應
給付新臺幣(下同)694,019元並加計
遲延利息等語,其請求
上
開金額之項目包括:民國104年2月全勤獎金1,000元、應歸還之
責任扣款1,500元、加班費53,062元、
資遣費4,775元、失業給付
損失15,918元、老年一次金給付損失13,264元、
精神慰撫金91,
500元、不當解雇爭議
期間薪資513,000元,總計694,019元,應
徵再審之訴
裁判費11,400元,
惟其中104年2月全勤獎金1,000元
、應歸還之責任扣款1,500元、加班費53,062元、不當解僱爭議
期間薪資513,000元,合計568,562元之裁判費9,255元,依勞資
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,628元
(9,255÷2=4,627.5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
本件應先行徵收
6,772元(11,400-4,628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
準用第444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勞工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
法 官 陳威帆
法 官 林瑋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