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39號
聲 請 人 孫厚香
相 對 人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榕興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
合意仲
裁判斷書(
案號:107 年度新北府勞仲字第13號)主文關於「資方應給付勞
方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參元」部分,准予
強制執行。聲請程序
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關於勞保老年年金之勞資爭議事件
,經新北市政府進行仲裁,並於民國107年10月1 日作成107
年度新北府勞仲字第13號仲裁判斷書(下稱
系爭仲裁判斷書
),系爭仲裁判斷書之主文為:「資方(即相對人)應給付
勞方(即
聲請人)新臺幣(下同)2萬583元」。
詎相對人
迄
未依系爭仲裁判斷書履行其給付義務,為此,
爰依勞資爭議
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保老年年金之勞資爭議
事件,經新北市政府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,並
於107年10月1日作成系爭仲裁判斷書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
2 萬0583元,詎迄今均未履行
等情,
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
107年10月1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1840300號函
暨該函所附系
爭仲裁判斷書、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(本院卷第11至35
頁);又本件仲裁判斷書經
主管機關送達之日起30日內,並
未經雙方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,有本院向新北市政
府電詢之電話紀錄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、民事類事件跨
院資料查詢表等件在卷
可參(本院卷第37至44頁),
堪認本
件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系爭仲裁判斷書,且相對人迄
未履行。是聲請人就系爭仲裁判斷書主文
所載未據相對人履
行之金額,聲請強制執行,
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、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
第1 項、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范國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