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59號
聲 請 人 秦培獻
相 對 人 亞洛伊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賀麗鳳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
錄調解方案第一項
所載「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計
120,215元整(含工資113,333元及勞工退休金提繳6%補償6,882
元)達成和解;上述金額資方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以前逕匯入
勞方指定之帳戶」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於民國107年11月
19日在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,相對人同意給付
聲請人新臺
幣(下同)120,215元,
詎相對人
迄未給付,為此依勞資爭
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
載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如主
文第一項之調解方案
等情,
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
為證,而相對人迄未履行
上開調解內容乙節,亦有聲請人提
出之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在卷
可憑。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
義務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
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
條第1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