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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執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秦培獻 相 對 人 亞洛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「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計 120,215元整(含工資113,333元及勞工退休金提繳6%補償6,882 元)達成和解;上述金額資方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以前逕匯入 勞方指定之帳戶」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於民國107年11月 19日在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(下同)120,215元,詎相對人迄未給付,為此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 載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如主 文第一項之調解方案等情,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為證,而相對人迄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乙節,亦有聲請人提 出之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在卷可憑。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 義務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 條第1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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