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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瑜庭 相 對 人 彩荷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06年12月19日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內容第二項所載「資方應…將…新臺幣9,864元補提繳至勞方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」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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 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本件聲請人主張:兩造間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 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,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第2項內 容為「資方應於107年1月31日前將勞工退休金6%提撥差額新臺 幣9,864元補提繳至勞方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」等情,業據提 出臺北巿政府勞動局106年12月26日北府勞動字第10640626100 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勞工退休金(勞退新制)提繳 異動明細表為證。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義務為由,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並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 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法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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