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8號
聲 請 人 張瑜庭
相 對 人 彩荷紡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泰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6年12月19日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
案內容第二項
所載「資方應…將…新臺幣9,864元補提繳至勞方
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」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
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
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
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人主張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
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,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第2項內
容為「資方應於107年1月31日前將勞工退休金6%提撥差額新臺
幣9,864元補提繳至勞方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」
等情,
業據提
出臺北巿政府勞動局106年12月26日北府勞動字第10640626100
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勞工退休金(勞退新制)提繳
異動明細表為證。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
上開義務為由,依勞
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法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