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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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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民國104年2月全勤獎金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、應歸還之 責任扣款1,500元、加班費53,062元、資遣費4,775元、失業給付 損失15,918元、老年一次金給付損失13,264元、精神慰撫金12萬 元、不當解雇爭議期間薪資484,500元,總計694,019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,400元,惟其中104年2月全勤獎金1,000元、加班 費53,062元、不當解僱爭議期間薪資484,500元,合計538,562元 之裁判費8,760元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,380元(計算式:8,760元÷2=4,380元), 是本件應先行徵收7,020元(計算式:11,400元-4,380元=7,02 0元),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5,700元,尚應補繳1,320元(計算 式:7,020元-5,700元=1,32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蘇嘉豐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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