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勞簡抗字第17號
107年度勞簡抗字第19號
107年度勞簡抗字第21號
抗 告 人 黃健治
上列
抗告人因與附表所示
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對於民國
106年9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如附表所示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
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,經
原第一審法院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
準用第444條定有明文,此依
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於簡易訴訟之抗告程序。
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如附表所示
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106年
12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該裁定已
於同日
公示送達,黏貼公告於本院公告處,並公告於司法院網
站,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但書規定,於106年12月26日發生效
力。抗告人逾期
迄今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
可稽,其
抗告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4條
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洪純莉
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婕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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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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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案號 │相對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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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86號│炬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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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88號│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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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90號│創星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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