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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簡抗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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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簡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統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 勞簡字第291 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提起抗 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,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, 其抗告為不合法,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,此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1,000 元 ,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06 年12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 裁定後5 日內補繳,該裁定於106 年12月25日刊登於司法院 網站為公示送達,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但書規定,裁定於 000 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,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 ,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,依首開說明,其抗告並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4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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