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124號
原 告 白玲瑄
訴訟
代理人 法扶
律師張紋綺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陸鋒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
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880元。
惟查:
本件原告
訴之聲
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
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70,129元(計
算式:164,367+5,762=170,129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
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880元
,訴之聲明第三關於發給
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部分,屬
非因
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,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4,880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,880元,尚欠新臺幣3,000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