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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原   告 張宇森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洪宇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和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 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128,5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330元。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發給自願離職證明 書部分,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,330元(計算式:1,330元+3,000元=4,330元)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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