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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原   告 粘肇元       謝德強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勝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輝 訴訟代理人 官峻琪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有兩造主張 及事實待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首揭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