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160號
原 告 粘肇元
謝德強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曾彥傑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勝境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坤輝
訴訟代理人 官峻琪
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因有
兩造主張
及事實待釐清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