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188號
107年度救字第150號
原 告 黃珍羽
朱韋丞
被 告 台灣利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馮裕銘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存在
期間薪資,並請求
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、
損害賠償,而依原告主張其係於辦
公室發生職業災害,且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一事
,亦有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可查,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
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