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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救字第150號 原   告 黃珍羽       朱韋丞 被   告 台灣利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裕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存在期間薪資,並請求 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、損害賠償,而依原告主張其係於辦 公室發生職業災害,且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一事 ,亦有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可查,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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