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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林郭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 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2,054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,47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 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狀繕本,併應補提出上訴狀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