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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10號 原   告 鄭富治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威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緯豪 被   告 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淵 訴訟代理人 汪書瑜 被  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閰俊傑 訴訟代理人 王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 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。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 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事務所分別為:「威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-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○○號」、「原成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-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○號7樓」、「燦坤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-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號3樓」 ,業據原告起訴書記載明確,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住 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;其次,本件原告係本因職業災害 而依照侵權行為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為請求,而其所主張侵 權行為地係在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號燦坤總部工 地」,亦據原告起訴書記載詳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 書規定,自應由有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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