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10號
原 告 鄭富治
訴訟
代理人 魏敬峯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威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緯豪
被 告 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智淵
訴訟代理人 汪書瑜
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閰俊傑
訴訟代理人 王麗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又因
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
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
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
該
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。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
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
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之事務所分別為:「威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-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○○號」、「原成營造工程股
份有限公司-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○號7樓」、「燦坤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-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號3樓」
,
業據原告起訴書記載明確,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住
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;其次,本件原告係本因職業災害
而依照侵權行為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為請求,而其所主張侵
權行為地係在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號燦坤總部工
地」,亦據原告起訴書記載
綦詳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
書規定,自應由有共同訴訟
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台灣士林
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