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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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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東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上 訴 人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上 訴 人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倫赫、陳宥任、陳柏穎間107年度勞 訴字第214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7,935元,惟查;本件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83,24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、77條之16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,935元,關於命上訴人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部分,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、第77條之16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500元, 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,435元,上訴人僅繳納新臺 幣7,935元,尚欠新臺幣4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之 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