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14號
上 訴 人 東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湘齡
上 訴 人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
上 訴 人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倫赫、陳宥任、陳柏穎間107年度勞
訴字第214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
裁判
費新臺幣7,935元,
惟查;
本件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之
訴
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83,24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
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、77條之16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
臺幣7,935元,關於命上訴人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
非
自願離職證明部分,為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4、第77條之16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500元,
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,435元,上訴人僅繳納新臺
幣7,935元,尚欠新臺幣4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之
裁判費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