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16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衣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銘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家州等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
607,79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5,40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