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38號
上 訴 人 陳思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勞
訴字第238號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
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
裁
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
並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
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
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
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
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
明文。
二、
經查:
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並未載明對於第
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
裁判費,
揆諸首揭規定,應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補繳上訴裁
判費(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552,28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545元)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