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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陳思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勞 訴字第238號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裁 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 並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並未載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 裁判費,揆諸首揭規定,應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補繳上訴裁 判費(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52,28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545元)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