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38號
上 訴 人 陳思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
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經查: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,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日送達(於108年1月22日寄
存於桂林路派出所,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,於
000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)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(見本院
卷第363頁),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
詢表附卷
可證(見本院卷第371、373頁),是其上訴自
非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