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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陳思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: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,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日送達(於108年1月22日寄 存於桂林路派出所,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,於 000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)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 卷第363頁)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附卷可證(見本院卷第371、373頁),是其上訴自非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