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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原   告 劉紫昕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亞帝葳有限公司(下 稱亞帝葳公司)發支付命令被告亞帝葳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原告請 求新臺幣(下同)468,350元部分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, 另原告請求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合計應徵8,0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7,5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0 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0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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