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56號
上訴人 劉紫昕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帝葳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256
號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40,18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975 元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
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