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8號
原 告 李建富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
字第28號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一部上訴請
求新臺幣(下同)257,087 元,並追加請求
資遣費166,520 元(
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勞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
主文誤載為166,62
0 元)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3,607 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6,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
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