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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  告 李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 字第28號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一部上訴請 求新臺幣(下同)257,087 元,並追加請求資遣費166,520 元(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勞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主文誤載為166,62 0 元)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3,607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,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