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8號
上 訴 人 李建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,945
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
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109 年1 月6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
表
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