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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李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,945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109 年1 月6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