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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衞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標 被上訴人  黃耀輝 上列當事人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289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2,44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,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又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,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,867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,867元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定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