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289號
上 訴 人 衞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錦標
被
上訴人 黃耀輝
上列
當事人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289 號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,44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7,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又
按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
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
分之一,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,867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
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,867元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定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