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蕃薯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素美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對 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,尚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,關於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989,034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16,185元,關於財產權部分應 徵第2審裁判費9,000元,合計25,185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