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33號
上 訴 人 蕃薯藤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麗芬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素美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對
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,尚未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
,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,關於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89,034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16,185元,關於
非財產權部分應
徵第2審裁判費9,000元,合計25,185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