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33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易厲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
差額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未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巫玉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