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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易厲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玉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