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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 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依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9萬0707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14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補 正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國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