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7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胡之瑜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3萬638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 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
勞工法庭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范國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