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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之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73萬638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國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