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江志富 被上訴人  新億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,關於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3,294元 (343,178元+190,116元),應徵第2審裁判費8,760元,財產 權部分(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)應徵第2審裁判費4,500元, 合計13,26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