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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  告 黃俊郎 被   告 益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復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1樓,此有公司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。原告雖於書狀中 記載被告臺北分公司位於臺北市北投區,被告並無設立分 公司等情,亦有分公司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 定,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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