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忠銘
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
被 告 程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金炎
被 告 翁廖清
潘玟秀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件尚有續行
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
日下午四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