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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解任檢查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劉雅婷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      許雅婷律師 相 對 人 赫司緹雅國際時尚美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曉玫 代 理 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莊世金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。 理 由 一、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不得聲 明不服。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 定,不在此限,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,以105年度司 字第92號裁定選派莊世金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, 聲請人現撤回上述案件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以105年度司字第92號裁定 ,選任莊世金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公 司自103年1月1日起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業據本院 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,且聲請人已於107年7月2日 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,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 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解任 檢查人職務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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