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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昱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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