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0號
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法定
代理人 劉和然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任
相對人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,應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
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該條規定之費用,
關係人未
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
聲請,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臨
時管理人,未據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
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
。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 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
卷
可稽。
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,此亦有本院收費答
詢表查詢附卷
足證,
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顯
難認為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、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江昱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