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9號
聲 請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宏
代 理 人 蔡銘書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林書謄、輝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朱慧、
林雀華、陳翠玲、楊清郎、隨意投資有限公司、張家瑜間請求裁
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聲請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貳仟柒佰柒拾陸萬玖仟參佰零壹元(
20,427,740股×11.15 元),依
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
,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,茲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詹玗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