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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裁定股票收買價格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書謄、輝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朱慧、 林雀華、陳翠玲、楊清郎、隨意投資有限公司、張家瑜間請求裁 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聲請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貳仟柒佰柒拾陸萬玖仟參佰零壹元( 20,427,740股×11.15 元),依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 ,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,茲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,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玗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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