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3號
聲 請 人 柯俊輝會計師
相 對 人 誠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隆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柯俊輝會計師派任相對人誠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
予解任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
帳目及財產情形,
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,檢查人
允為處理之契約,性質上應屬
民法上之
委任契約,或應類推
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,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,委任契約
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字第198
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因聲請人業務繁忙,無瑕擔
任相對人之檢查人,
爰請求另外選派檢查人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198
號裁定,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業務
帳目及財產情形,
業據本院
依職權審閱
上開卷宗核閱無誤。
本件聲請人既因業務繁忙,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,
揆
依首揭說明,委任關係本得由
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,則聲
請人既有辭任之意,如不許其解任,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
行,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
務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