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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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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解任檢查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柯俊輝會計師 相 對 人 誠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柯俊輝會計師派任相對人誠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 予解任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,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,檢查人 允為處理之契約,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,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,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,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字第198 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因聲請人業務繁忙,無瑕擔 任相對人之檢查人,爰請求另外選派檢查人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198 號裁定,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,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。 本件聲請人既因業務繁忙,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, 揆依首揭說明,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,則聲 請人既有辭任之意,如不許其解任,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 行,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 務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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