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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黃棨雋 代 理 人 陳建偉律師       林筠傑律師 相 對 人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昇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相對人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,檢 查相對人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 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%以上之股東,得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 規定,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%以上之 股東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 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聲請人如具有股東身份,且 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%以上之股份,亦非濫 用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賦予之權利,恣意擾亂公司正常 營運,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,法院自應 准許之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辦理變 更登記後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4,574 萬元,已發行股份總 數為457 萬4,000 股,伊斯時持股100 萬股,持股比例為21 .86 %,迄今已繼續1 年以上。因相對人於106 年10月間將 位於臺南之製作部門裁撤,並先、後關閉臺南及臺北辦公室 ,營運狀況顯有問題,甚而近日相對人全體監察人均請辭, 又據消息指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洪昇揚有競業疑義,相對人 資產恐遭挪用,顯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之必要,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選派檢 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 年9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等語。 三、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:聲請人為伊現任股東,本得依公司法 第210 條第1 、2 項規定,隨時向伊請求查閱或抄錄財務報 表,但聲請人卻逕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顯恣意擾亂公司正 常營運,屬權利濫用。又聲請人為伊前任負責人,就臺南辦 公室相關業務及財務管理,自為明瞭,況伊擬於近期召開股 東會報告未來公司營運方向及財務狀況,聲請人可於屆時就 公司營運事宜提出討論,本件應無選任檢查人之必要等語。 四、經查: ㈠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%以上之股東,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、股東名冊及股 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為證(見本院卷第21-35 頁、第78-80 頁),相對人對此亦不爭執,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,堪予認定。相對人雖指聲請 人提起本件聲請,有權利濫用之情云云,然所謂權利濫用, 係指當事人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言,本件聲請 人聲請選派檢查人,已具體載明其質疑公司營運狀況之處, 並提出相對人全體監察人解任、相對人縮編停運臺南辦公室 之證據(見本院卷第19頁臺北市政府函文、第62頁電子郵件 ),核非空言指摘;又選派檢查人係針對公司之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為查核,檢視公司董事會、監察人執行職務適法性 ,檢查人係本於其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之業務、帳目及盈虧 狀況,以適時保障股東權利,且檢查人之檢查範圍,僅限稽 核公司帳目、財產,當不致因而對公司之正常營運發生影響 ;況依首揭說明,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之 規定,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%之股東 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限制,從而,本件聲請人既已符合法定 要件,而無證據可認係權利濫用,其所提聲請即應准許。 ㈡關於本件檢查人人選,相對人固稱不宜由聲請人推薦之會計 師擔任,應由立場超然之公正人士為之等語,惟相對人未提 出任何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聲請人推薦之陳俊宇會 計師有何可能偏頗之處,本院審酌陳俊宇會計師現為慶和會 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,並曾先、後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副理、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(見本院卷第 37頁會計師執業登記事項表),又未據兩造表示有何利害關 係,對於相對人業務、帳目及盈虧情況,應能本於專業知識 予以檢查,當亦能適時維護、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 之權益,認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洵屬適當,爰依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,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檢查人,檢查 相對人自106 年9 月1 日起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 五、據上論結,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盈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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