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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何永國 非訟代理人 伍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崴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院,逾期未繳 ,即駁回本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玉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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