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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蓋保羅即宇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相 對 人 宇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宇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宇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宇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,經徵得宇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,為此聲請指定宇東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人為蓋保羅)為相對人之簿冊文 件保存人等語,並提出股東證明書、保存簿冊明細表、簿冊 保存人就任同意書、宇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 為證,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36 號全卷屬實 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瀞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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