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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他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他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孟克 相 對 人 瑞訊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新臺幣「壹仟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伍佰元」;理由欄三之第二行中關於「128,232元」之記載, 應更正為「68,232元」;理由欄三之第三行中關於「1,000元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500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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